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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东海总队长装备水平和数量与日本差距大《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04 10:54:22 阅读: 来源:气瓶厂家

海监东海总队长:装备水平和数量与日本差距大

资料图:中国海监50号船在向钓鱼岛海域前行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从表面上看,东海方向的现状似乎不如南海“严峻”,然而实际上,无论是从对手的实力,还是争议的复杂程度来看,在东海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维权的任务也十分复杂。东海维权所面临的主要对手日、韩两国都是发达国家和海上强国,其海洋战略和法制完备程度以及海上维权的整体实力都不容小觑,且中国与日、韩两国在东海至今没有进行海上划界,争议不断,此类问题如不妥善应对,将有可能会成为引发冲突甚至战争的重要潜在因素。

中国东海资源开发处于受阻状态

从三方面而言,中国东海的维权现状并不乐观。

其一,日、美两国在东海的侵权动作比较猖獗。

目前,日本对我国东海油气开发海域的侦察活动仍保持着一贯的力度,美国在东海中国管辖海域内的军事测量和海洋调查活动仍在频繁开展,同时,与日本加强海上协作。中国海监船、机在维权执法过程中频频发现日本军舰为美国作业船护航等情况。其具体表现在于:一是日本对我春晓油气开发进行全天候监视,其海上自卫队的P3一C大型巡逻机利用日方单方设置的所谓的“防空识别圈”进入我国的春晓、平湖油气田附近,并深入至以西海域;二是美国的“胜利”号、“效率”号等各类军事测量船每年多次进入我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最近距离我领海基线仅约50海里,对中国海上安全和海军潜艇活动构成极大威胁。而且这几年已发现日本自卫队的驱逐舰多次为美军测量船护航。

其二,中国在东海的资源开发可以说处于受阻状态。

中日东海油气资源之争关系到两国的能源战略,其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之争。对于中方的东海油气田开发,日本一直都给予高度关注和密切监视。目前,春晓的一举一动都在日方的严密监视下,除了每天至少一次的日本海上自卫队的P3一C大型巡逻机的巡逻外,伪装成渔船的日方侦察船还不时在中方的平台附近游弋。

其三,中国海上维权的海监执法力量处于相对力量薄弱的境地。

中国海监是重要的海上行政执法队伍,全心全意地履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职责。然而,由于装备实力和维权力量薄弱,以及国家维权政策与制度层面的某些限制,海监的维权行动陷入有心无力的境地。目前,海监每天仅派出2条海监船和1架海监飞机在东海海域进行巡航,但飞机装备实力与日本海上自卫队不对等,在数量和规模上反差太大。海监船只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舰船相比也是如此,日方有武备,我方无武备,形成实力不对等和不对称的现状。

应制定系统的国家海洋战略

在东海维权方面,中方多处于被动状态,常常是出一事,应对一事,往往是日方出一招中方接一招。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没有做到“三要”,即“要有国家的海洋战略”,这是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基础;“要有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这是我们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依据;“要有高层次的海洋决策和研究机构”,这是我们高效、有力维护海洋权益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保证。

海洋战略作为统领海洋事务的纲领和指导海洋事务的总方针,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为了在处理海洋领域的新问题和进一步确立国际海洋秩序的过程中争取本国海洋权益的最大化,世界上不少海洋强国都已制定本国的海洋发展战略。以邻国日本为例,它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海洋问题,尤其在进入21世纪后,更是将海洋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推进海洋战略的过程中,日本不仅立足本国,制定了《海洋政策大纲》、《海洋基本计划》等纲领性文件,而且试图通过双边关系,特别是通过日美同盟发展海洋战略,实现其海洋战略目标。

然而,中国有关海洋战略的内容仅散见于已出台的各种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中,并未形成系统的纲领性文件。1996年出台的具统领性的文件《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也亟须修改和完善。随着海权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海洋维权的形势日益严峻,国家海洋战略对于海洋权益维护工作统领性指导的基础地位日益凸显。为此,中国应加快制订与实施将海洋政策作为国家战略的步骤,将海洋事业发展各领域的相关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将制订系统的国家海洋战略提上日程,并依靠各部门的力量综合实施。我国制定系统的国家海洋战略已刻不容缓。这不仅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更是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迫切需要。

应建立完备的海洋法律法规

海洋维权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就在于依法执法。目前,中国海洋维权执法的依据主要是《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此类法律、法规虽然法律位阶高,但在具体维权执法工作的规范方面却存在着空白点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特别是海监维权执法已开展十余年,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也已开展五年有余,而法律规范的缺失使相关工作的开展至今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海洋维权执法政策性强,尤其需要相关立法进程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前沿性。完善我国海洋法制,推进国家海洋维权工作发展,至少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尽快进一步公布我国领海基线。我国自1996年公布第一批领海基线以来,迄今没有宣布其他领海基线,致使我国管辖海域界线模糊,执法操作困难。为此,应进一步公布领海基线,明确我国管辖范围,以维护领土主权的完整性,保持政治主张和法律主张的一致性。

第二,以国家整体海洋战略为着眼点,制定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法律,改变目前管理海洋事务的机构众多、职责不明、无法形成合力的弊端。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与制度。在国家海洋维权方面,针对目前日、美两国侵权猖獗和我资源开发受阻的现状,一是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外国军船的内涵外延及其行为性质加以界定,并明确相应对象及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根据东海资源开发情况,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确立诸如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规则、海洋建筑物设施与结构物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明确外国侵害我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活动应采取的措施等;三是完善海洋执法制度,制定维权巡航执法条例,明确维权执法主体、职责以及处置措施与权限等内容;四是建立应对海上冲突,包括争议海域引发争端的处置机制。

设立高层次海洋决策和研究机构

海洋问题和事务具有其固有的复杂性和综合性,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事关国家整体海洋战略以及据此发展海洋事业的大局。相关高层战略决策设计以及研究机构决策支持的不足,使海洋维权工作的开展难以有效地从海洋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往往陷于被动不利的局面。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应尽快成立国家层面的海洋决策与研究机构。以制定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法律为契机,可以考虑像日本那样,设立由国家领导人任最高领导,由外交、国防、国土资源等相关部委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国家海洋事务综合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国家海洋战略的制订与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海洋事务。在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方面,该决策机构负责整体海洋维权战略决策的制订与监督实施,进行涉海部门之间的整合与管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同时成立专门的海洋研究机构,就相关政策与方略的制订向决策机构负责,严格依据国际国内海洋法,分析、研判国内外形势,为决策机构对于海洋事务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提供决策支持,并对完善相关海洋立法以及海洋执行机构的体制和机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刘振东 海监东海总队总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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