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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华体科技拟2120万元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北安

发布时间:2020-10-19 05:06:24 阅读: 来源:气瓶厂家

4月11日晚间,华体科技发布公告宣布出资212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据公告显示,为打造公司产业生态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部署,有效把握新的发展机遇,2019年4月11日,华体科技与成都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流兴城”)、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路资产”)签署了嘉兴景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通过投资智能移动终端设备设计与造服务商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实现投资收益。

嘉兴景炜总认缴出资额为54,000,000元人民币,由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智路资产认缴出资1,0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1.85%;有限合伙人双流兴城认缴出资人民币31,8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58.89%;有限合伙人华体科技认缴出资21,2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39.26%。

华体科技表示,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用于投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收益,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参与投资嘉兴景炜并通过嘉兴景炜投资华勤通讯,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对公司未来融合相关技术的智能化解决方案及物联网产业布局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升级公司产业,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发展后劲。

公告原文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伙企业名称:嘉兴景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21,200,000元人民币

合伙企业投资标的: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嘉兴景炜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募集失败风险,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运营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打造公司产业链生态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部署,有效把握新的发展机遇,2019年4月11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体科技”)与成都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流兴城”)、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路资产”)签署了嘉兴景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通过投资智能移动终端设备设计与制造服务商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实现投资收益。

嘉兴景炜总认缴出资额为54,000,000元人民币,由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智路资产认缴出资1,0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1.85%;有限合伙人双流兴城认缴出资人民币31,8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58.89%;有限合伙人华体科技认缴出资21,2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39.26%。

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本次对外投资其他参与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EAYL9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5月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8-50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智路资产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3938。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77499613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05年9月9日

注册资本:408070万元人民币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北路一段57号

经营范围:建设项目的投资及投融资管理、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管理、项目

改造、房地产开发经营;农民新居建设的投资;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文化、体育、卫生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以上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须取得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市场经营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的营销策划与管理。(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双流兴城、智路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嘉兴景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三)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36室-27

(四)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基金由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智路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1.85%;双流兴城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1,8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58.89%;有限合伙人华体科技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1,200,000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39.26%。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规模:54,000,000元人民币

(二)存续期:自合伙企业首次出资日起3年,其中前一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运作期。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运作期可延长2次,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三)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出资方式及进度: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各合伙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缴付通知书所列金额实缴出资。

(五)合伙目的:通过投资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

实现投资收益。

(六)管理费:嘉兴景炜存续期间,由各有限合伙人向嘉兴景炜进行出资用于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和期间计算和支付:

1、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每年度管理费总额按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华勤公司总额的0.75%/年计提和收取,各有限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支付管理费。

2、管理费按年度收取,每年初提取当年未缴纳的管理费,即在每个公历第一个月最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的管理费(但首期管理费除外)。

3、首期管理费的期间为自各合伙人首次签署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之日起至本年末止。最后一期管理费的收取期间为当年实际管理期间。

4、首期管理费应于首次出资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七)管理模式:智路资产担任嘉兴景炜管理人,负责调查、分析及评估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机会并进行相关谈判,负责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公司中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使投票权、对投资项目的处置提出建议,并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和交付相关文件。

嘉兴景炜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智路资产委派1名,双流兴城委派1名,华体科技委派1名。投决会审议的事项应由全体投决会委员一致同意和通过为有效。

(八)收益分配:分配原则:在投资华勤公司实现退出后,且嘉兴景炜实际取得投资收入后,应遵循“即退即分、能分尽分”的原则进行分配。本基金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首先,按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依据本第五十条第(一)条第1款所收到的累计分配等于截至到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的累积实缴资本(包括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

2、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其次,按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就上述第五十条第(一)条第1款所累计实缴资本实现8%(单利)的年度收益率(按照从每次实缴出资之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优先回报”)

3、超额收益分配:最后,如分配时,年化收益率超过百分之八(8%),则超

额收益中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超额收益”)

嘉兴景炜的临时投资收入,应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之设立、开办费用,以及募集资金的相关费用,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第三方及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的费用;银行服务费用;合伙企业清算成本和费用;合伙人会议的实际发生费用及开支;任何税款、政府收费或其他向合伙企业征收的或其应支付的政府费用及合伙企业所有相关税务审计、稽查、结算或审核的费用;诉讼费和仲裁费及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其它成本;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日常营运费用和项目投资等相关的合理费用和开支。

(十)合伙人大会的召开: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持有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通过和做出,但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退伙:

1、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第十章的条款取得其全部认缴出资额和对应的优先回报和超额收益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认和同意后,应当退伙,除非经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协商一致,其再次认缴后续出资。

2、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

3、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C、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D、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十二)解散和清算:

以下情况,本合伙企业将解散:1、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延长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聘任;如果出现不适合担任清算人的情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第十章的约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十三)违约责任:

1、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1)若有限合伙人未能于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出资违约”);或者(2)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进行转让或出质(“转让违约”);或者(3)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强行退伙(“退伙违约”);或者(4)严重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其他违约”),则该有限合伙人将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法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适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

(十四)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保密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事宜、各方可能存在的其他合作事项,以及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其他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文件、投资信息等进行保密。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报告、合伙人会议及其他方式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及其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华勤公司商业、法律、财务等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众泄露,也不得从中牟利。

(十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各方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如果争议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用于投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收益,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参与投资嘉兴景炜并通过嘉兴景炜投资华勤通讯,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对公司未来融合相关技术的智能化照明解决方案及物联网产业布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嘉兴景炜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募集失败风险;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合伙企业的组合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对外投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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