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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避风港原则法律适用更趋规范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8:50:55 阅读: 来源:气瓶厂家

- 行业信息 - “避风港原则”法律适用更趋规范

4月26日,上海市版权局公布2011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网络侵权的多达5起,而有关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法律适用案例尤引人注目。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过去一些网站在互联网“避风港原则”保护下,很少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担责。而本次入选上海十大案例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长期以来大量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讼作品的侵权盗版链接,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现行相关法律权限中的最高限额)以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4.45万元。

专家点评该案时认为,原告于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与被告——百度公司沟通并要求其依法删除侵权链接,并以附有涉讼作品版权证明及盗链地址的法务函通知百度公司,但百度并未采取必要措施,更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这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侵权。另外,被告还在其二级域名wap.baidu.com通过设立“最热榜单”和“精品推荐”栏目的形式对涉讼作品进行推荐,并在其网站上完整复制了涉讼作品,这更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

“庄则栋、佐佐木敦子诉上海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也是一起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疏于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最终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案件。纵观这两起诉讼可以发现,当平台型网站面临侵权诉讼时,简单拿出“避风港原则”并不能保证其免责。但与此同时,这些诉讼也并未让“避风港”失效,因为这两起案件中被告的败诉,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其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前者没有遵守“通知+移除”的原则,后者疏于履行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专家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在促进技术进步和维护权利人权利、鼓励创新之间寻求了一个合理的平衡,对相关互联网企业、特别是那些版权意识较差的资源分享网站起到了震慑作用,维护了网络版权的良好生态环境。与此同时,判决也确立了一项规则,即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对于自己网站上曾经发生过诉讼的网络用户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存在明显侵权嫌疑的网络用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自己的网站成为他人侵权的平台。

此外,今年公布的十大案例也反映出上海公安、检察、法院、文化行政执法等部门对版权侵权的刑事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十大案例中刑事案件占了6起。

作者:金鑫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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